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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 1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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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等企業尚需放棄適用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投資抵減
產業創新條例草案營運總部租稅優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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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2 09:06:35)財政部表示,立法院審議中之產業創新條例草案有關營運總部租稅優惠措施,近日引發多方關切及討論,財政部爰就營運總部租稅優惠條文政策背景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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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_/ K, w, G, D d. y# l財政部指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措施於98年底施行期滿,依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議決議,全面取消產業別及地區別租稅優惠,僅保留「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營運總部」及「國際物流配銷中心」4項功能性租稅獎勵,並於產業創新條例草案中制定相關條文,以期營造輕稅簡政且具國際競爭力之租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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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產業創新條例營運總部之租稅優惠措施,係為配合經濟部擬訂之產業政策,以因應產業全球化趨勢,進行全球連結,以鼓勵海外資金回流,支援產業及供應鏈之發展。有關「全球國際級跨國企業」在我國設立營運總部得適用單一優惠稅率15%之租稅優惠,係配合經濟部之產業政策,期能吸引全球500大級國際跨國企業來臺設立企業營運總部,透過產業關聯效果,帶動相關產業之發展,並創造新稅收及就業機會,就稅收觀點,該部分屬新增投資,較無稅收損失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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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0 w2 U6 A% {, M- ~至於我國大型企業如符合前開「全球國際級跨國企業」之條件,雖可適用單一優惠稅率15%,但因該等企業尚需放棄適用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投資抵減,企業需自行權衡,惟就稅務行政效率而言,有提升之效果。倘經三讀通過,財政部當與經濟部審慎研擬適用要件,俾所適用之營運總部確能大幅帶動我國經濟成長、提升國家競爭力及兼顧財政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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