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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吐槽] 「反漲價,要過活 反過勞,要加薪」崩世代,五一凱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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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1 18:12:36 | 顯示全部樓層
新勞動三法施行週年,勞委會展望未來勞資關係邁向「成熟有秩序,合作又競爭」之新勞動三法時代  
& t% W, H0 h' T3 v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2-05-01 7 l; K6 [4 ]0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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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101年度之勞動節,去年此刻,新勞動三法經行政院公布施行,迄今滿一年。勞委會於新勞動三法實行滿週年時刻,表揚去(100)年度簽訂團體協約之勞資雙方,並檢視勞動三法施行一年來,執行情形及成果,提出未來施政方向,期持續朝向建立「成熟有秩序,合作又競爭」的勞資關係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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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表示,去年施行之新勞動三法,係該等法律制定後,八十餘年來最大幅度之修正,社會各界對於新勞動三法能否落實工會自主、提供勞工發聲管道,創造平等和諧之勞雇關係,均賦予高度期待。在工會組織方面,工會法之修正,已改善勞工團結權之限制,並明定雇主不當勞動行為,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機制,落實工會幹部及勞工遭遇雇主不當勞動行為之保障。截至今年3月31日止,新成立並完成登記之工會家數共計240家,包括聯合工會組織12家、企業工會38家、產業工會59家及職業工會131家;新成立之240家工會中,包含教師職業工會19家、教育產業工會12家,以及教師工會聯合組織1家,共計32家,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並於100年7月11日召開成立大會,會員人數約達八萬餘人。另修正後之工會法第19條放寬工會會員國籍限制,使外籍勞工也可以組織、加入工會,且只要年滿二十歲者,也有被選為工會之理事、監事之權利。目前新北市、桃園縣已各有兩家企業工會,嘉義縣、屏東縣各一家企業工會,有外籍勞工加入工會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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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1 18:12:44 | 顯示全部樓層
在團體協約部分,團體協約法明定透過強制協商規範及誠信協商原則,有效提升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商之意願,並配合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機制,有效建構勞資自主協商及維繫勞資自治精神。截至今年3月31日止有團體協約有效家數有65家,其中勞資雙方於新團體協約法施行後重新或首次簽訂的有27家,佔總比例約達42%,另新團體協約法施行後,受團體協約影響之勞工人數為新法施行前受影響人數的2倍。足見新團體協約法上路之成效,該法有效促進勞資雙方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另100年度重新或首次簽訂的團體協約共計27份,其中替會員勞工爭取到優於勞動法令部分,包含加班費、獎金、休假及颱風假給薪等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給,另有縮減工時、優惠離職或資遣方案、雇主提供健康檢查福利、團體保險、意外保險,以及優於勞動法令之職業災害死亡撫恤金。另外勞資關係事項有包含約定搭便車條款、工會會員專職有薪駐會及給予會員會務假及雇主業務外包、僱用外勞或資遣計畫應經工會同意等事項。以上皆顯示勞資雙方得透過團體協商,不僅謀求勞工之福祉,更透過勞工參與追求企業最大利潤達到勞資雙贏目的。  d2 g9 ]/ L& G

- d( F! }+ s9 B5 e5 b) R/ O至勞資爭議處理部分,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修正,為提升勞資爭議處理效能,建立多元專業之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增訂獨任調解人、仲裁人制度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等規定,截至今年3月31日,由主管機關受理之勞資爭議案件計16834件,其中以主管機關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方式處理計4412件,成立比率約計58%;由主管機關所聘獨任調解人處理件數計5942件,成立比率約計54%;由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之獨任調解人方式處理計6480件,成立比率約計66%。比較99年度協調成立比率約計54%,以獨任調解人方式處理爭議案件合計件數計12422件,平均成立比率約計60%,顯見將以往之協調人轉為獨任調解人制度,已順利轉銜,且其調解處理件數已占7成之多,成立之比率高於調解委員會,亦高於以往協調案件,足見獨任調解人制度,已於勞資爭議處理中建立其專業性及信任感,發揮迅速處理勞資爭議之效。又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部分,截至101年3月31日止,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已受理46件裁決申請案,除13件作成裁決決定,發揮修補勞資歧見,回復集體勞資關係正常運作,進而促進勞資關係和諧外,亦有5件申請案於審理期間由裁決委員促成和解,達成息訟止爭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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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Q8 x6 O8 y4 E勞委會表示,新勞動三法之施行,在確保勞工權益並兼顧我國企業發展之前提下,建構符合當前台灣產業經濟發展現況之勞資關係制度,實施一年來,已對我國勞資關係產生明顯影響,展望未來,該會將持續加強輔導工會籌組,健全工會財務處理機制;強化集體協商知能,擴大入廠輔導簽訂團體協約;增進勞資爭議調解人專業知能,加強辦理認證及回流訓練,強化中央與地方勞資爭議協處機制。並將持續推動落實勞動三法,確保我國勞資關係朝「成熟有秩序,合作又競爭」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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