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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08-8-6 08: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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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9 G3 y, H: s# W2 u5 A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 y+ f7 K& M: P2 T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7 V) w5 {/ | Y+ r$ x3 }( a1 Q# J/ w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T6 e, r0 A1 B/ X. c( P8 Q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W0 Z+ p$ _ p0 o- s0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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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7 |+ ^9 J) e0 `! @8 Q* n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 r: i. [4 y3 G7 U8 H+ f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 E- y7 W2 s9 i1 ~7 k7 k' s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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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3 C0 _; B! _! n7 _5 o$ h6 ^第三十二條(加班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o8 Z3 ` u6 O; Z2 z
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其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A3 O! R% X5 [1 O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前項工作時間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但其工作總時數男工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每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m8 I4 t* X5 |( q, O6 O1 v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y8 j/ c, v4 W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v5 `9 f. C( | X0 i
3 w6 }, p% M1 F: x" j. O" f第四十二條(不得強制正常班以外工作)
% `) R9 [) A& ~0 P2 x. G, f( m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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