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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吐槽] 知名企業要求員工加班惹爭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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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08-8-6 08:37: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Lisa (員工最大黨):這樣要求員工加班是否可以拒絕說不ㄋ......如果有加班費, 還算合理吧!! " E" |2 M0 @: R: [6 _
林小甜:若企業說這是責任制的工作,要如何要求加班費?若對公司說「不」,難保日後公司或主管不會在工作上刁難 ……
) k" u9 C7 z! p0 Y& S  V* _/ Q7 Y" x% @+ N+ U/ s8 V7 `* d
(知名影音)沒百萬不打烊! 亞藝衝業績惹爭議          【TVBS╱台北訊】 2008.03.08 03:16 pm . V1 F' e3 u8 c6 a3 s4 _! }

* F+ v9 D& _" h. v4 d" |, n* j知名影音出租連鎖店亞藝影音,爆發員工加班爭議事件。有員工向平面媒體指控,
) Z, q* A  t( E' K亞藝影音總公司這個月5日,透過電子郵件要求各家店,業績沒破百萬不得打烊,/ v" L" t' r8 ?) _/ b0 v1 D4 b
近百家門市因此延後2個多小時下班,台北市勞工局表示,將前往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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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主| 發表於 2008-8-6 08:37:59 | 只看該作者
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9 G3 y, H: s# W2 u5 A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 y+ f7 K& M: P2 T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7 V) w5 {/ |  Y+ r$ x3 }( a1 Q# J/ w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T6 e, r0 A1 B/ X. c( P8 Q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W0 Z+ p$ _  p0 o- s0 U
5 u& o) ~! i4 [5 w, t1 W
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7 |+ ^9 J) e0 `! @8 Q* n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 r: i. [4 y3 G7 U8 H+ f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 E- y7 W2 s9 i1 ~7 k7 k' s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 R6 y4 R. H' E$ g: K
) C3 C0 _; B! _! n7 _5 o$ h6 ^第三十二條(加班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o8 Z3 `  u6 O; Z2 z
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其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A3 O! R% X5 [1 O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前項工作時間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但其工作總時數男工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每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m8 I4 t* X5 |( q, O6 O1 v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y8 j/ c, v4 W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v5 `9 f. C( |  X0 i

3 w6 }, p% M1 F: x" j. O" f第四十二條(不得強制正常班以外工作)
% `) R9 [) A& ~0 P2 x. G, f( m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3#
發表於 2008-8-6 22:41:43 | 只看該作者
有時候 事情很多 就會變得不得不加班~
4#
發表於 2008-8-10 04:40:33 | 只看該作者
一定要給的3 X! H- F# _6 T4 W" D
因為己經超過正常的時間了; x! x( v1 w6 @
在說一天八個小時,要做完一大堆事情,又是當天要完成,隔天早上就要用的
' A* S' n. Z4 H$ o8 K# J像這類的你加班,公司就一定要給,並不是責任制" e; ^. w6 c# l1 a* o
但現在公司的責任制就是加班不給錢這樣4 Z- K! v1 }$ y" C
在說,你都在做,又沒摸魚打混,但就真的必需要加班才有可能完成的話,那就真的要給
* ]* M% K. I) o$ D8 e& Y# H現在台灣的責任制就是加班不給錢制
5#
發表於 2008-8-10 06:24:31 | 只看該作者
公司為了生存與業績,
) V8 m' E8 B- ~7 s; y8 ?+ _選擇讓大家一起打拼的想法固然是對的,4 F) x, L% R9 E+ u6 m! q
不過,如何讓員工們體會到績效的回饋,
( i& g( _! j' y/ @: N7 S這是相對的配套方案,$ ?# q3 [: ]! _% ^# y8 {; u& Q6 F
如果只是單方面的要求,5 W" L' }6 N5 y1 n* H! V
缺少了配套的績效回饋方案,
4 J3 Y3 A6 B( G; r7 R5 J容易造成員工的負面評價.
6#
發表於 2008-9-29 12:52:56 | 只看該作者
竹科瘋狂兩個月〈九〉披星戴月   s8 T2 g; t3 W; s) \
2008年7月27日 ; @6 E! L8 f8 F

- o9 V8 _9 M( `- l5 t這才發現,竹科人加班加得兇。一大早到公司,如果當天不暴斃,就可以回家睡覺。一晚大概十一點半,八樓只剩我跟另一個部門的主管。突然聽到砰的一聲重擊地板。我以為他心臟病發,倒在地板上猝死,趕緊提高嗓門問他有沒有事。我的手已經按在電話上,準備叫 ...
7#
發表於 2008-10-20 08:24:20 | 只看該作者

加班工資成本控制及企業應對策略

1、实例剖析司法实践中企业在加班工资争议中的败诉原因及经验总结;
2 w& Y) x) T$ e$ ]1 K" ^# x0 K2、实例剖析司法实践中企业在加班工资争议中的胜诉原因及经验总结;0 q$ x0 Y- A5 t* o! r2 N
3、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企业的应诉技巧;6 n( F- _/ d& g2 `+ z* [
4、加班工资的追溯期限及加班工资仲裁时效分析与应对$ n* y8 g, o8 O; ?  R) c1 i$ ?: D  v
5、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及支付比率的确定;
1 h# v9 b$ T) m4 G/ e3 W6、加班补休的操作与运用技巧;
" B5 e, u% [, [! ]/ U4 x" Q4 k' O4 X# C7、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与不定时工作制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9 d1 x. f" z+ }5 v
8、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劳动者能否拒绝;未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自行加班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2 K# y& Z6 }/ A9、女职工在“三八”妇女节照常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 N) S0 a% `+ Z7 N; M# `" h$ a10、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40小时,劳动者在周六上班是否属于休息日加班,是否须支付加班工资;# ]) V$ R! Z0 q" M) {
11、用人单位可否约定月薪中已包含加班工资?司法实践中仲裁机构和法院对此约定如何处理;
/ T- l$ U: B% Y3 L. p& {  K# \" Z% Z12、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工资支付操作与运用;3 s6 V* ~( J& e" s! Q
13、加班工资成本控制思路及具体操作方式;& p2 y$ C  p1 i. ^/ I" h, c$ o; {
14、从加班工资控制角度重构工资结构的思路及技巧;
$ v1 J3 Y# z! m15、解读当地新指导意见中对加班工资问题的重大突破以及企业运用技巧。
8#
發表於 2008-10-21 12:08:02 | 只看該作者
現在工作那麼難找,公司就是利用這樣的心態,就算你不做還是很多人想做,逼得員工不得不妥協,中南部沒健保沒提撥國定假日照上班,你也不能說什麼,希望自己可以早點找到好工作。。。
9#
 樓主| 發表於 2008-10-21 15:02:50 | 只看該作者

祝福amos568大大早點找到「中南部」的「好工作」!

從此不用再加班
( \# Q) ]6 R+ l: s2 k2 O2 D5 b3 ]" F4 o0 s! U2 J- y- }* l( T$ [6 [
分享者:顏長川
2 [% u1 N, D: ~作者/出處:顏長川 3 A4 E- D) L& K! C
6 Y( C  K$ Q; P# m2 o% R: ~0 @
在目前的職場上,台灣上班族的壓力雖不至於大到像日本上班族一樣,經常被迫加班,連休假時數也少得可憐,過勞死案例層出不窮 ; 但看看台灣職場的現況,應該也是八九不離十了,一提起加班問題,大家都會異口同聲地說 : 「加班已是常態,不加班才怪!」; 「每天能準時下班!」已變成台灣上班族遙不可及和不切實際的的夢想了。
$ J7 U' Q0 F& Q$ c" Z, j$ [% R/ q$ a# Q' C2 k+ A/ K, o
為何上班族不能每天準時下班? 究其原因有三 : 4 u7 H1 y$ M$ n' `
! ~, {6 b) P& R! ?
(1) 以為身份地位愈高者愈晚下班—很多日本上班族不敢太早回家,只好獨自或三三兩兩到居酒屋喝悶酒,甚至醉臥地鐵站,隔天再上班 ; 台灣上班族則常利用加班作藉口,死黨聚餐後流行「續攤」,不但沒回家吃晚飯,還帶「早點」回家。# q: E  c  y& l& D4 C1 M* o1 c
- J& w; }/ W% h7 X; Z
(2) 不好意思比主管早下班—每天下班時間一到,歐美的上班族大多會衝向停車場,然後陷在車陣中順著車流跺著蝸步趕回家 ; 日本和台灣的上班族,則會先探探主管的辦公室,若主管還在,就兢兢業業作加班樣,有時候會打打牌或下下棋…等以打發時間,待主管一離開,馬上作鳥獸散。
" a2 G: L4 r* b* a9 d3 h1 v% f/ Y" e+ b6 Q5 j, z
(3) 像無頭蒼蠅一樣窮忙—很多上班族做事連個最基本的PDCA概念都沒有,很多事情都被自己的惰性拖延成重要又緊急,天天像消防隊員到處救火 ; 若再碰上無組織力的主管,又不懂得授權,那鐵定忙得像隻無頭蒼蠅,累得像條狗; 再怎麼加班,事情永遠也做不完。+ T$ B  T7 b6 `3 w' T, F, b

! U& O" g7 ]: r其實,上班族只要能把自己的職位說明書(Job description)摸透,能發展成符合國際標準的作業程序最好,然後和主管共同商量出關鍵工作的優先順序,運用80/20法則,將80%的時間和精力聚焦在20%的關鍵工作上以產生80%的貢獻,所有事情都能在期限前完成,且有超乎預期的績效表現 ; 如此一來,自然可以每天問心無愧地準時下班,連年假都可瀟灑地休個精光,從此不用再加班,甚至把「不加班」當作座右銘了。
10#
發表於 2009-5-7 15:16:55 | 只看該作者

個人支領符合規定標準之加班費免納所得稅

(20090506 17:02:35)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據反映部分雇主因不諳規定,誤將免稅加班費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該署計對加班費徵免所得稅規定特予說明,俾正確適用。+ z- A4 s' \" M6 }# n# k, P/ v
" Y0 `3 L# E1 y) R& M. f) Q, z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另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 j9 E7 E$ s; C1 v' z1 p- j9 c& n- B
  財政部74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24778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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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09-5-7 15:17:06 | 只看該作者
財政部81年5月18日台財稅第810124458號函規定,雇主規定員工每週工作5日或5日半,而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例假日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工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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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署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列為薪資。財政部爰參採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之規定,規範加班費之免稅範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延長工作時間在2個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個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依第32條第3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同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受時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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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署進一步說明,依照上開規定,勞工平日加班支領之加班費,如每月加班總時數不超過46小時,且其金額符合前述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者,可免納所得稅。另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之放假日加班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述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者,則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前述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亦免納所得稅。- Y) n, b' w1 f9 ~
  該署呼籲,雇主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誤計入渠等薪資所得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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