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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INTEL 」商標的民事侵權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商標法第62條第1 款規定的「公司名稱」是指依公司法登記成立的公司名稱而言,其另選用的英文名稱因公司法並無報備規定,亦不須訂明於章程,不生登記效力,因此法院判決認為在貿易局登記的公司英文名稱「INTEL-TRANS CO.,LTD.」不屬於第62條規範的保護範圍。本案經發回更審後,智慧財產法院亦採相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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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k+ ^1 b3 q4 u4 n" a, A為期解決此一爭議,智慧局已提出商標法的修正案,將現行條文「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用語,修正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並於立法說明中明確指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是包括在貿易局登記之英文公司名稱。近期(5月21日)智慧財產權法院將舉辦法律座談會,有關商標法第62條規範禁止使用之公司名稱等與善意使用之區別,已納入議題中,智慧局期待藉由此法律座談會,說明該條款保護英文公司名稱之立法原意,以有效保護著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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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9 u! S" X" ^* d7 [* ?智慧局最後表示,國內多家廠商自創品牌並打出國際知名度,成果得來實屬不易,商標法修正草案既已透過修法,更明確地禁止以他人著名商標作為自己公司的英文名稱,現階段在商標法修正通過之前,國人在創用商標或為相關使用(包括選取英文公司名稱)時,應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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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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