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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探討] 立錡勞資糾紛敗訴判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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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21 09:20:12 | 顯示全部樓層
競業禁止條款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3 G* r" {; N7 p1 d/ j% y$ r
' s9 H' }" z: a7 F( {& e9 S6 P
舉例如果公司規定我離職半年內不能從事相關技術工作,那麼請問公司要不要支付我半年薪水,,憲法保障的「工作權」是最高原則, # Z3 C" b7 Z( d  g+ D5 x
/ F& K9 Q9 k) a" Y9 J5 h" N
競業禁止條款算是公司自己設立的,但是不要忘記員工有義務替前一家公司任何資料或是技術保密(如果你到新公司把以前技術拿出來用 那麼你就是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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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 B6 z' `; o2 d( z兢業條款要有合理範圍 0 H3 ^3 t+ t4 A0 ~' O) _0 ^
 競業禁止條款是為重整職場倫理秩序而設置的,所保護的是企業的競爭優勢,防止離職員工濫用企業資源牟利,或者將舊雇主的商業機密告知新東家。但因其內容限制離職員工轉業的自由,有人認為其與憲法保障的「工作權」相牴觸,因此引發不少討論。在企業競爭力的 保護,與員工的工作權之間,究竟孰者為重?成為兢業禁止條款的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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