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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探討] 兩岸商標糾紛多 智慧局教您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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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30 17:57: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00730 17:55:06)近年兩岸經貿往來密切,智慧財產權糾紛亦隨之迅速衍生,大陸仿冒、搶註知名商標或產地名稱問題,更是層出不窮,權利人卻因不瞭解彼岸法制及實務,常救濟無門。智慧財產局於7月20日舉辦「大陸商標相關法令及實務案例座談會」,特別邀請實務專家針對商標在大陸遭仿冒、搶註等問題,提供不正競爭法、行政查處及邊境保護措施等相關法令運用及案例分享。
3 d4 ~$ |4 K6 M3 r, Y7 Q
, {  H2 s' m8 b/ e/ e; ]- Q& J在商標搶註部分,理律法律事務所楊適賓資深顧問認為,商標在大陸遭到搶註,想要得到平反,必須證明權利人與搶註者間存有代理經銷關係,否則須被搶註商標有一定知名度,且在大陸有先使用的事實。偏偏常見的搶註情形,都是在大陸完全沒有使用,此時應儘量提出宣傳促銷證據,例如兩岸經貿往來愈來愈密切,自大陸來台觀光客的人數,在桃園或松山機場設置專櫃、看板等,讓在台灣的使用證據或相關訊息,得以傳遞至大陸或產生連結關係,讓大陸官方得據以決定。* @6 i3 o& G2 o1 o6 W
4 h4 ^3 _5 f4 b$ b# I8 ?
知名商品遭抄襲部分,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賴文平所長提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遭抄襲,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或是知名商標遭他人惡意攀附作為企業名稱,足以產生市場混淆時,皆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可訴請停止侵權或賠償損失。像台灣知名泰山「仙草蜜」、「八寶粥」,即曾遭陸商完全抄襲其外包裝及文字,並經訴訟取得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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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7-30 17:58:01 | 只看該作者
另理慈法律事務所蔡玉玲律師也指出,註冊商標權遭侵犯時,除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外,亦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若仿冒侵權行為非常明顯,一看即知為仿冒品時,建議循行政查處程序進行,甚至涉及刑事的案件(即將相同商標使用於相同商品),因有公安介入,嚇阻行為人的作用更大。但是否為仿冒品若尚有疑義,或註冊商標權人與行為人間存有其他糾紛,建議仍循人民法院訴訟途徑執行權利保護。又在邊境保護措施方面,大陸採備案制度,商標權人須事先登錄備案,海關方可依職權啟動其邊境保護措施。$ ?: N: U- x' B' B7 e+ U( c

; U5 C* e2 |' t' }& Q5 M1 ^5 [智慧財產局石博仁主任提醒大家,簽署IPR保護合作協議並非萬靈丹,智慧財產權為私權,且其保護採屬地原則,所以智慧財產權在大陸遭受搶註、仿冒或盜版時,仍須由權利人依大陸相關法令提出救濟。但權利人在救濟的過程當中,遇到困難,例如個案受有差別待遇,政府將透過協處機制,以協助的立場,幫助權利人迅速解決問題。
( f9 I6 b: Q! ^/ h1 S
4 W. u# [' f' ?% H  c9 G智慧局洪淑敏主任秘書表示,針對兩岸商標制度的差異性,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是建立雙方共識的框架及大綱,還須進一步規劃細節並具體落實,儘量將兩岸審查的法制面、審查基準面拉到比較一致的水平,這是智慧局未來努力的目標。智慧局已將蒐集認定為著名商標之案例,彙整作成光碟贈送予陸方參考,期能防患未然,但陸方表示,除有積案壓力外,主要是法律未規定馳名商標得作為初審駁回理由,要事先預防,確實有其困難。至於民眾曾多次於會議中建議由智慧局出具證明是著名商標的機制,目前無法處理,是因為各國都是在具體個案中認定商標著名與否,如由官方出具著名商標之證明,無論法律或實務運作面,皆有其難度,大陸已廢除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機制,回歸到具體個案認定,應是符合世界潮流。. M; _- q. d7 y6 B! S& }

( x. O/ d1 x6 o& {0 y智慧局將陸續透過多場研討會之舉行,具體掌握廠商所遭遇的困境,在「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之基礎下,期能確實有效地保護我方廠商之商標權益。$ T2 ~' n3 n& Q

' T0 E( P5 T( A5 @訊息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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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3 08:16:06 | 只看該作者

智慧局元旦獻禮-免費商標近似檢索系統上路了

(20101231 18:39:18)各界引頸企盼的「商標文圖近似檢索」系統將於百年元旦上線,提供民眾免費使用。該系統較智慧局現行提供的檢索系統操作上更為簡便,且與商標審查人員所使用者,具有相同的功能,民眾只要輸入欲申請註冊商標的相關資訊,即可輕易搜尋到所有可能近似的商標。智慧局呼籲,民眾在申請商標註冊前,可透過該系統先行預查,評估是否提出申請,以儘快取得商標註冊。# C8 X, t) h) w
4 {' w5 D  `  \- H
智慧局前與中華電信合作的「Hinet商標檢索加值系統」,於95年4月1日起上線營運,係採會員收費制,因會員數一直無法擴張,致廠商虧損累累,因而於98年底停止服務。智慧局為了讓服務不中斷,已於99年初陸續將該加值系統所提供的「處分書查詢」、「註冊簿查詢」、「案件歷史資料查詢」等服務項目,於局網站提供各界免費線上查詢;在歲末年終之際,又建置完成各界最殷殷盼望的「商標文圖近似檢索」,智慧局在提供商標資訊服務方面應該是進入一個新的里程碑。- g4 M- H5 k0 `; S8 L) k" V2 k

2 o" n; }! W- K! d) k) T智慧局提供的線上「商標圖文近似檢索」系統,不僅可以檢索到申請中、已註冊及已駁回等案件,還可以檢索到包括證明標章、各級政府機關備查標章、國際組織標誌、日本地域團體商標、農產品新品種名稱等不得註冊的參考資料,內容豐富且完整。2 _: v( t: I0 o
, Q6 u: E( ~( H
最後,智慧局貼心地提醒民眾,系統資料庫除假日外,每日定時更新及維護,其資料正確性雖與內部系統相同,但資料鍵入與轉檔仍有作業時間落差,是否得以註冊,還是須要經過審查人員進行實體審查判斷。因此,網路檢索之商標資訊,仍只是提供民眾參考及判斷。希望各界能充分理解及利用。網址: 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index.jsp7 x! E& o8 r) r' y. s" t
: O2 i; l& n0 e  x1 J+ c
訊息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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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5 11:50:57 | 只看該作者

兩岸專利商標申請概況

表12006-2010年兩岸向對方申請專利統計表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台灣在中國大陸申請量

22,496

22,833

22,469

21,113

22,419

中國大陸在台灣申請量

292

358

566

694

755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及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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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006-2010年兩岸向對方申請商標註冊統計表

20062007200820092010
台灣在中國大陸申請量5,7739,9149,02010,67610,767
中國大陸在台灣申請量8969579571,1861,603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站及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7 Z# T& O% D# J2 I! p1 r* D% e  U" Y9 O8 h; Z$ k
兩岸經貿往來頻繁,且在去年簽訂「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後,交流更為熱絡。『智慧財產權』已成為現今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動力,2010年兩岸無論是在專利或商標申請案件均有增加,顯示兩岸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發展同趨重視,帶來的商機與挑戰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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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5 11:54:01 | 只看該作者
2010年我國在中國大陸專利申請為22,419件,較2009年(21,113件)成長6.19%。中國大陸在我國專利申請為755件,較2009年(694件)成長8.79%(如表1)。以上數據顯示,兩岸專利申請,除2009年受金融風暴波及,我國下降幅度稍大,且迅速在2010年回升外,大致呈現穩定成長的情勢(如圖1)。
4 A8 {5 q: N1 H; ^  p. }$ S
; ?: }# Y) C7 B圖1  2006-2010年兩岸向對方申請專利趨勢圖
) G' Y3 A0 E$ _9 d7 Q2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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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5 11:54:26 | 只看該作者
2010年我國在中國大陸商標註冊申請計10,767件,較2009年(10,676件)成長0.85%(如表2)。2010年中國大陸在我國商標註冊申請為1,603件,較2009年(1,186件)成長35.16%。以上數據顯示,兩岸商標註冊申請亦呈現穩定成長的態勢(如圖2)。$ r. D# q7 X' U  c* o, x1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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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2006-2010年兩岸向對方申請商標註冊趨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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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G# H. w+ Q3 X* E! U3 r. {5 j" ]" `, ]7 F
『智慧財產權』在全球經濟貿易體制中的重要性與日俱增,亦是產業爭取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中國大陸近年來快速發展為最大華人市場及世界工廠,早已是各國企業進行布局之兵家必爭之地,而兩岸間基於歷史文化之共通性,互動關係日益密切,雙方相互間申請專利商標件數逐年成長,其中,我國赴中國大陸申請專利與商標件數均呈現向上攀升趨勢,且大幅高過中國大陸來我國申請的數量,除顯示我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重視外,也展現我國在中國大陸積極布局的企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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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4 13:18:26 | 只看該作者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執行成效

(20110503 18:16:57)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已於去(2010)年6月29日在重慶舉行的第5次江陳會中完成簽署,並於同年9月12日生效,重要執行成效如后:
0 A( \1 W2 Q+ f. `4 Z3 _; u; q: `- x6 I4 ]" A0 a8 \6 h2 I" q
一、兩岸相互承認優先權部分
; F, Z8 @$ u! E4 d2 ]" p有關相互承認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之優先權,在兩岸進行多次的溝通與努力後,已自去年11月22日開始受理,且得據以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為2010年9月12日協議生效以後之首次申請案。兩岸相互承認優先權之主張,以主張專利優先權為最大宗,國內企業赴大陸申請專利案件2010年計22,419件,商標案件計10,767件,其中專利案大部分為半導體、通訊及電子等高科技產業,大陸企業來台申請專利案件2010年為755件,商標案件為1,603件。
) l+ A; Z* f! E$ u
* u7 R3 w& D. z  x! h- ^相互受理優先權之主張後,將可避免因在兩案申請專利先後的不同,於前後兩個申請日之間,被第三人不法搶先申請,特別是技術研發密集度高、產品生命周期短的產業如手機、面板或LED等,在專利權利保護上較為周延。截至目前為止,相互受理優先權主張之件數:9 W3 W# x, c" F  l
(一)大陸受理台灣優先權主張:至2011年3月31日止,專利共712件,商標13件。
2 ~5 D% {5 ]2 ~9 Q- v(二)台灣受理大陸優先權主張:至2011年3月31日止,專利共434件(發明專利381件、新型專利33件、新式樣專利20件),商標1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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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4 13:18:51 | 只看該作者
二、協處機制部分2 D( E) [1 C0 N, \- Y
依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請求協助進行商標協處的案件數,截至2011年4月30日止,共計23家廠商,涉68件商標案件;經通報完成協處者,3家廠商,涉12件商標案件;已進行通報尚未完成協處者,9家廠商,涉31件商標案件;未通報協處僅法律協助者,14家廠商,涉25件商標案件。
/ B7 H( r7 Q0 M5 O( z
- Y$ H7 T! o7 T( m5 m5 w: @" [8 P對於請求協助案件的處理,智慧局均具體掌握請求協處人所遭遇的困境,並依大陸相關商標法令及審理標準規定,指導請求協處人正確引用法條及檢附必要事證,若尚有其他救濟途徑,亦會給予適當的建議及提供法律協助,讓請求協處者能夠順利獲得權利救濟,解決問題。& y+ L: n& a9 ]7 B) `! L, _4 i+ u
$ G$ z7 x! n8 Y, [  k
有關是否進行通報,其處理原則為我國廠商依大陸法律規定申請註冊或維護商標權之過程中,遇有不合理對待或違反法律適用原則等情事,且案件尚繫屬於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工商總局)所轄機關審理者,得向智慧局請求協處,經智慧局審認相關事證,確有該等情事時,再通報工商總局協助處理。9 e$ \1 o$ h) ^
6 Q& ~6 t3 b; U
目前請求協助之商標案件,可區分為以下幾種較常見類型:(一)台灣廠商之商標遭搶註,需請求大陸暫緩審理台商之商標申請案,並加速審理另案搶註商標所涉之異議、撤銷或爭議案件;(二)已在台灣取得註冊之商標,廠商以相同商標在大陸申請註冊時,因兩岸文化背景及語言差異,遭大陸工商總局以缺乏顯著特徵、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等事由,而駁回其註冊之申請,須協助提供相關證據進行溝通協處;(三)涉公益事由須加速審查,例如「台灣優良農產品CAS」、「台灣有機農產品CAS ORGANIC」證明商標申請案,為證明確實產自台灣之農產品,並與大陸農產品相區隔,以利台灣農產品行銷大陸地區,涉及維護農民重大權益之公益需要,有優先加速審查之必要,爰通報協處,並已於2011年1月起陸續獲准註冊,取得證明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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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4 13:19:04 | 只看該作者
三、著作權認證部分3 L/ v4 d. J3 c
有關推動由台灣影音產業協會辦理著作權認證部分,智慧局已於去年11月17日完成指定社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下稱TACP)為台灣業界於大陸市場出版影音製品之著作權認證機構。此外,TACP已於同年12月16日取得中國大陸國家版權局之認可在案,故自該日起,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已可正式為台灣影音製品進入大陸市場進行著作權認證工作,大大縮短台灣業界進軍中國大陸市場的時間,從原來需耗時數月縮短為數日,對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極有助益。截至2011年03月31日止為止,TACP接受台灣影音業者請求認證的案件,錄音製品27件,影視製品5件。; Q' r8 p* H7 R0 z, n

2 x, w8 t4 I& \5 M8 L0 `5 ?0 @- u( z四、植物品種權方面* [/ q4 P: [3 P9 D' A8 ^; N3 q4 j# ?
台灣提出希望列入其下一批公告適用植物種類之10個項目(朵麗蝶蘭、文心蘭、印度棗、番石榴、芒果、鳳梨、番木瓜、楊桃、枇杷、紅龍果),中國大陸農業部已回應將就前5項納入進行研究。另台灣業者向中國大陸提出蝴蝶蘭新品種申請案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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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4 13:19:10 | 只看該作者
五、成立工作組並順利開始運作
4 h* D1 w/ ~$ v- n; V6 n& u按協議內容,兩岸同意設置專利、商標、著作權及品種權工作組負責商定工作規劃。協議生效後,雙方已成立專利、商標、著作權及品種權工作組,並將每年定期召開工作組會議。專利工作組已於2010年11月在北京召開首次工作會議,就落實雙方相互承認優先權事項進行商談。第2次工作會議預計於2011年下半年在台灣召開,討論議題預計包括台灣人民在大陸申請專利時關切之議題、審查官交流、審查基準及質量管制經驗分享等,以增進對於彼此審查方式、審查流程、審查標準等之瞭解。商標工作組預計2011年七月前於台灣召開首次工作會議。著作權工作組則預計2011年下半年召開工作會議,確切日期及討論議題刻正與大陸方面接洽、規劃中。品種權工作組預計2011年8-9月間於大陸召開首次工作會議。) n$ ?( x# H0 O2 m( `, I

0 y8 D' F$ }+ C; U+ j六、交換資訊方面
. A. v( Q: E2 w7 ~1 K6 k目前雙方之資料交換作業順暢,大陸已如期提供之資料包括專利說明書影像檔、英文專利摘要、專利說明書全文數位化資料、專利公報、中藥專利資料庫、中文法律狀態、中草藥資料庫、知識產權圖書等。台灣則已提供專利摘要、全文數位化資料、法律狀態、科技名詞和生技醫藥中草藥資料庫等資料,有助增進彼此間業務的了解。* `8 t- h$ e  ^! H1 Y! M*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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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3 D/ F2 K5 a* W8 A; o: j+ G訊息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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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9 17:32:20 | 只看該作者

兩岸商標協處機制又傳佳音

(20110519 15:55:23)繼「臺灣優良農產品CAS」、「臺灣有機農產品CAS ORGANIC」2件證明商標今年年初在大陸順利獲准註冊,兩岸商標協處機制再度傳來好消息。在台灣頗具知名度的「MSI微星」、「台銀」、「台塩生技」等商標在大陸遭惡意搶註事件,已在大陸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積極協助下,加速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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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 E* |" _8 W8 L7 i& l由於兩岸在文化、語言出自同源,加上近年兩岸經貿往來頻繁密切,台商著名商標在中國大陸遭仿冒或搶註事件層出不窮,商標協處機制自去(99)年9月12日正式啟動後,在兩岸商標主管機關密切合作下,已陸續展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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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x9 B& z- @% `4 n: V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08年間至大陸申請註冊「微星」商標,遭大陸商標局駁回申請後,始知該公司的商標已遭大陸經銷商搶註,因而對該3件搶註商標提出異議。經智慧局透過協處機制,請大陸商標局優先加速審查異議案,並請商評委暫緩審理微星公司註冊申請的復審案。目前大陸商標局已對異議案作出裁定,認定微星公司在大陸先註冊使用於「電腦」等商品上的「微星」商標,已在大陸市場享有較高知名度,被異議商標易造成消費者誤認,從而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並為異議成立之裁定,不准該3件搶註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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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9 17:32:28 | 只看該作者
國內銀行界龍頭老大臺灣銀行「台銀」的簡體字商標,也因在大陸被搶註而導致商標註冊申請案遭大陸商標局駁回申請,透過商標協處機制,大陸商標局已作出裁定,認定「台銀」商標在臺灣地區金融業內有較長的使用歷史和較高知名度,被異議人在密碼磁卡、智慧卡(積體電路卡)、錢點數和分檢機等與銀行業密切相關的設備及儀器,申請註冊「台銀」商標,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從而產生不良影響,為異議成立之裁定,不准該搶註商標註冊。此外,國內著名的「臺鹽生技(台塩生技)」商標搶註案,也經由大陸商標局優先審理而撤銷2件搶註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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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表示,日前在台北舉行的2011兩岸商標論壇,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付雙建副總局長在致詞時指出,工商總局將持續落實「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商標協處案件將秉持著該准的就准、該撤的就撤、該加速的就加速、該暫緩的就暫緩,在此原則運作下,深信將有更多遭搶註或仿冒的商標會獲得有效及快速的解決,兩岸人民的商標權將受到更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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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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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4 07:33:22 | 只看該作者

台商面臨大陸市場知識產權保衛戰

【台北訊】上海宏威華尊專利事務所律師谷良琪表示,兩岸知識產權的維護,一定要慎選對兩岸有經驗的律師及代理事務所,才能趕上及融入現在以知識產權為產品競爭手段的大陸市場。谷良琪說,目前台灣廠商雖知大陸市場的商機無限,但因為觀念限制,到大陸佈局時,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上較為緩慢與不足,加上今年雙方才承認彼此的專利優先權,且台灣並不屬於國際專利條約PCT及商標馬德里公約的締約國,在層層限制下,台商在大陸的專利戰爭,常常處於不利的局面。2 c5 G$ @& k8 W

) K  H9 J5 \- j$ Z1 d( \0 F谷良琪提醒,台灣很多專利技術產品,因為在大陸沒有做好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反而被大陸廠商以專利形式申請保護,接著在大陸對台灣廠商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即使台商最後費九牛力氣證明先行銷售而法院認定沒有侵權,但這時,正貨的印象反而已被大陸廠商取代。在商標方面也面臨同樣情形,以該事務所的客戶王品牛排(已註冊)為例,目前大陸各省都已開始有王品芬蘭等混淆商標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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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良琪更強調,有些台商一心想到大陸發展,卻忽略事先將主商標做好妥善保護,加上大陸訴訟採一次性言詞辯論主義,假如在舉證期限內沒有完成證據公證,大陸開庭僅一次就進行判決。導致台灣廠商常常認為大陸法院不公正,但其實是對大陸的訴訟程序不熟悉所致,所以,要保障台商在大陸市場的競爭性,深入瞭解大陸的知識產權相關規定也就顯得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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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4 07:34:06 | 只看該作者

專利有效性攻防 更正內容左右局勢

【台北訊】台一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律師江郁仁表示,要用文字表現技術思想本就不易,所以當專利權有疏失、缺漏,或有不明瞭記載,甚至是專利權的有效性遭受挑戰時,如何透過專利更正的方式維持專利有效性,便顯得格外重要。
8 ~  X& g5 @6 [+ Q
' k) S( J& @8 ]5 d% x8 w6 Y3 l( i專利更正依現行規定,並無對更正的期限及次數加以限制,因此,專利權人是否可以在專利訴訟進入法院審理狀態時提出更正申請,往往會成為訴訟當事人雙方的爭執點之一。江郁仁指出,在僅有民事訴訟繫屬時,實務上已有判決認同專利權人在面對被告提出有效性抗辯時,得藉由專利更正來維持專利的有效性,甚至在二審時也可以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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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0 m# x$ t/ z! Y% e9 S0 |$ n- Q, o當專利侵權訴訟的被告主張或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原因,且專利權人已向智慧局申請更正專利範圍者,除該「更正申請明顯不應被准許」,或依「准許更正後的請求範圍」將不構成侵權等情形,該案可以立即審理裁判外,其餘狀況應斟酌其更正程序的進行程度,在徵詢兩造意見後,指定適當日期再審。
3 |/ D9 K5 E! X- u" B& [( Y
' c) N1 F' H+ R江郁仁解釋,法院可以斟酌其審理中案件的專利更正是否合法,若法院判斷更正合法時,基於請求的基礎事實同一,無須經被控侵權人同意,法院可以命訴訟當事人雙方以更正本為主張及舉證。在實務上民事侵權訴訟中,專利權人主張更正時,須注意以下幾點:(1)必須已向智慧局提出更正之申請。(2)必須向智慧財產法院說明更正可准之理由。(3)必須向智慧財產法院說明被控侵權物仍會落入准許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
* R6 Y! n0 B1 u* Z2 |# f0 O, b% u3 W: T% o- ?1 K1 Z* ?9 H; l5 h, w
江郁仁也提醒,實務上為維持舉發審定基礎的安定性,認為在舉發成立審定的行政爭訟過程中,並不容許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因此,若專利同時有行政爭訟與民事侵權訴訟兩案並行,則專利權人無法在民事訴訟中,以主張專利更正方式來維持專利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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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4 07:34:43 | 只看該作者

保障工業設計智財權 先取得著作認證

【台北訊】華鼎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總經理葉東峰表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後,應儘快將創作資料送到法院「公證」,或請民間公證人到場做「體驗公證」,甚至可以到郵局寄發存證信函,如此均可有效將著作日存證,進而使著作權得到更合法的認證。2 m2 w$ G+ J& K" T( }' E$ h*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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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製造業由傳統的OEM(委託製造)模式發展為ODM(設計代工)模式後,由於面臨市場競爭及產製成本的壓力,廠商為求生存與增加獲利,常會提升本身的工業設計能力,以求研創出新奇的產品,提高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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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東峰說,工業設計包括了外觀設計與結構功能設計,和工業設計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不外乎著作權與專利權兩種,簡單來說,廠商產品的研創過程都是從平面設計開始再進行到開模及立體化的製作,這段過程中就已經產生了和著作權、專利權相關的行為。4 K3 H& h; Q4 i' Z3 }. S#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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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上,葉東峰指出,由於廠商普遍缺乏法律經驗,往往只知道專利申請而忽略了著作權認證的重要性,導致眾多工業設計產品裡,真正享有完善專利權保護的並不多。所以常見實際生產時,常與同業因技術競爭並搞不清誰的創作為先而產生爭訟,在法庭上申辯時,更因未在設計過程中做好著作權認證,而使自身陷入在創作者與仿冒者間模糊不清的狀況,喪失原本應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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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東峰建議,在產品設計過程中,首先應有秩序地將創作資料列冊,像是設計草圖、文字討論記錄、電子郵件及廠商往來行事記錄等,相關作業人員亦應於上簽名後留存。後續再將設計完成後的產品提出專利申請,如此不僅可得到專利權的保障也能間接獲得著作權的認證,那麼該產品不論是在平面的創作或立體上的實施,都可取得真正完整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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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3 15:53:08 | 只看該作者

兩岸智慧財產權交流成果及展望

發布單位 智慧財產局  發布日期 2012-01-12 下午 02:57- ~7 I6 W) t! X* R5 u4 W3 i9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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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於99年6月29日簽署後,為兩岸智慧財產權的交流開啟歷史的新頁,自同年9月12日生效起,兩岸透過該協議建立的主管部門溝通平台與協處機制,針對該協議的落實與兩岸智慧財產權交流所產生的問題直接進行溝通與協調,雙方互動良好,交流頻繁與密切,共同為該協議交出漂亮的成績單。" A1 {' _- O9 E) S$ G8 }* C!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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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兩岸相互受理優先權主張為例,自99年11月22日至100年的第3季為止,大陸受理台灣優先權主張,專利共3,236件,商標共29件;台灣受理大陸優先權主張,專利共2,039件,商標共25件(詳如附表)。顯示兩岸以主張專利優先權為大宗,並有效保障申請人的研發成果。2 B/ o, B' V2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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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協處機制部分,至100年底為止,智慧局透過該協議所建立的溝通平台與協處機制協助國人處理智慧財產權問題,在商標案件協處部分,經智慧局審核符合協處原則而進行通報大陸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協處的有67件,其中有25件已完成協處(詳如附表),例如在台灣頗具知名度的「MSI微星科技」、「台銀」、「台塩生技」等商標在大陸遭惡意搶註事件,已在大陸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積極協助下,加速獲得解決。另外,「台灣優良農產品CAS」、「台灣有機農產品CAS ORGANIC」證明商標申請案,因為涉及維護農民重大權益之公益需要,即透過協處機制請中國大陸商標局優先加速審查,並自去年1月起陸續獲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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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3 15:53:23 | 只看該作者
至於推動由台灣本地影音產業協會辦理著作權認證部分,智慧局已於99年11月17日完成指定社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下稱TACP)為台灣業界於大陸市場出版影音(音像)製品之著作權認證機構,從該協議生效至去年底為止,TACP接受台灣影音業者請求認證的案件共205件,其中錄音製品194件,影視製品11件,大幅縮短台灣業界進軍中國大陸市場的時間,並藉由主管部門溝通平台與協處機制的建立,改善盜版問題,對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極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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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s6 A% }4 j  J該協議生效後,雙方已成立「專利」、「商標」、「著作權」和「品種權」4個工作組,透過每年定期舉辦工作會晤的方式,就雙方主管機關關切的事項與問題進行討論,並尋求共識,運作相當順暢。去(100)年並已分別於6月、7月及8月召開商標、專利及著作權工作組會議,就兩岸官方主管與關切的議題進行討論,包括如何加強協處機制之成效、未來工作組運作方式、未來審查實務優先交流面等,並達成若干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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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 b" I  J% |8 V3 Z在交換資訊方面,目前雙方之資料交換作業順暢,大陸已如期提供之資料包括專利說明書影像檔、英文專利摘要、專利說明書全文數位化資料、專利公報、中藥專利資料庫、中文法律狀態、中草藥資料庫、知識產權圖書等。臺灣則已提供專利摘要、全文數位化資料、法律狀態、科技名詞和生技醫藥中草藥資料庫等資料,有助增進彼此間業務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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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3 15:53:32 | 只看該作者
除了前述該協議具體的執行成效外,透過民間團體所舉辦的學術或專業交流平臺持續發揮作用,兩岸商標論壇及著作權論壇分別於去年5月及8月在台舉辦;兩岸專利論壇則於去年11月在大陸福建省福州市舉辦,有效增進兩岸間對彼此智慧財產權法制、管理、運用及保護等制度與相關措施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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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於大陸於處理相關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時,按現行體制係以行政執法救濟方式為主要途徑,約有百分之九十的案件是透過行政執法救濟途徑處理。因此,為使台商了解大陸有關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救濟制度,智慧局於去年10月及11月間分別在台北、大陸南京及福州市舉辦3場次「台商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保護座談會」,藉由介紹大陸「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運作機制,以及專家講授舉報投訴、維權援助以及證據蒐集、立案之文件提供等行政執法保護有關事項,協助台商瞭解大陸舉報投訴及維權援助的流程和運作,並鼓勵台商加強運用該中心機制,以保護其智慧財產權。# f9 T- O2 i! v# ^

6 u$ a7 \' W( F% M未來兩岸將持續積極落實執行前揭協議,加強兩岸共同打擊仿冒盜版之執法工作,並進行業務交流及審查合作,以調合兩岸審查作業與標準認定之差異,並進而推動相互利用專利檢索與審查結果、品種權審查和測試等交流及合作之長期目標。相信在兩岸主管部門與民間團體良性的互動下,能提升兩岸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共創互利雙贏的效果,並使兩岸人民的智慧財產權益獲得妥適的保障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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