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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探討] 醫療院所之醫療設備耐用年數與一般機器設備不同,為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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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9 10:31: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沙鹿稽徵所:醫療院所之醫療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 8 F9 J' }5 J: }: N*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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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9 09:53:11)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醫療院所購買供業務使用之醫療設備,提列折舊之耐用年數與一般機器設備不同,應依規定耐用年數7年提列折舊。' F) z- K6 r4 b2 K6 b5 [$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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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所說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19項其他機械及設備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同項之器具(含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次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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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 Y# }2 `7 Y4 Q該所舉例,甲診所於96年購買醫療使用之設備960萬元,於計算折舊時,誤以5年提列,每年折舊為160萬元,經該所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提列折舊應為120萬元,超限40萬元予以剔除補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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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 D  o" S6 J# C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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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11-26 14:55:00 | 只看該作者

神岡鄉王先生問:診所購買醫療用設備,應如何提列折舊?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醫療院所購買供業務使用之醫療設備,應依規定以耐用年數7年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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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3 S. @- L" V3 i(20101126 10:57:19)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說明,醫療院所購買供業務使用之醫療設備, 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19項其他機械及設備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次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如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4 l- {8 k% t, Q5 E% c8 {;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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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分局呼籲,醫療院所之執行業務者,申報醫療用之設備,其折舊之提列,應注意上開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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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C; m* ~8 `  v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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